“河底捞”餐馆于2021年9月20日审批备案,业务范围为餐厅服务项目,运营详细地址为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05号二楼东头。“河底捞”总体选用艺术字体方式,在其中“河”字的三点水则展现江河的造型艺术形状,“底”字下边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象所替代。而且全部广告牌上边都是有一个上蹿下跳的鱼的图象。
“海底捞”觉得河底捞餐馆应用的“河底捞”标志与海底捞企业审批注冊的“海底捞”商标为类似商标,河底捞餐馆在其经营地应用“河底捞”商标,归属于餐馆服务行业中典型性的商标应用个人行为,组成在同样服务项目上采用类似商标,侵害了告海底捞企业的“海底捞”商标专利权。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河底捞”标志与“海底捞”商标虽都是有“底捞”二字,但在文本的总体字型层面,二者或是具有一定的差别,读音层面“河”字与“海”字,虽然拼音全是H开始,二者读音无一切相似度。海底捞企业主打产品全部店面运营的食谱所有是四川菜系列产品的火锅店,而河底捞餐馆运营的食谱是非常典型的湖南菜系列产品。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造成对上诉人海底捞企业的申请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一审驳回申诉了上诉人四川海底捞餐馆股权公司的诉请。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彼此均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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